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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法制报讯 (记者 封颖慧 通讯员 崔潇)“四年前买的房子,今天总算拿到钥匙了。”6月17日,拿到新房钥匙的崔某给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打来电话,激动之情溢于言表。
在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,峰峰矿区某小区由被执行人开发建设。2019年,崔某到该小区售楼部看房,该房地产公司员工武某负责接待并带领其实地察看案涉房屋,后崔某决定购买此处房屋,并将房款通过网上银行转给了武某。后武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,导致崔某购买房屋无法交付。后崔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多次交涉无果,将其诉至峰峰矿区法院。法院经审理,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向崔某交付其所购房屋。但判决生效后,某房地产公司迟迟未履行法律义务,今年6月6日,崔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为了尽快解决申请人的住房“难”,执行法官立即联系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翟某。与翟某交流过程中,执行法官了解到,该公司因案外人武某的犯罪行为亦造成很大损失,因此迟迟不愿交付房屋。对此,执行法官向其释明,武某当时是作为被公司聘用的员工在售楼部售房,且崔某购房时对武某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,系善意相对人,因此武某的售房行为理应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,该公司不能因案外人给其造成损失而对抗交付房屋行为。
最终,经过法官多次耐心释法明理,某房地产公司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。6月16日,某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崔某,双方完成交付手续,该案仅用10天就执行完毕。